《管理方法要求》中确立,电信业务经营人在出示带号转网服务项目全过程中,不可有以下9类个人行为:
(一)无书面通知回绝、阻拦、推迟向客户出示带号转网服务项目;
(二) 客户明确提出带号转网申请办理后,干挠客户随意选择;
(三) 私自扩张在网限期协议书范畴,将无在网限期限定的协议书有效期限和营销推广活动期默认设置为在网承诺限期,限定客户带号转网;
(四)采用阻拦、限定等方式方法危害带号转网客户的通讯服务水平;
(五) 在带号转网服务项目及其有关资费套餐计划方案的宣传策划中开展较为宣传策划,谈及别的电信业务经营人名字(包含通称、标志)和资费套餐计划方案名字等;虚构、散播带号转网虚报信息内容或是偷换概念信息内容,瞒报或消除限定标准、夸大其词特惠事宜或带号转网危害、蒙骗欺诈客户,污蔑别的电信业务经营人;
(六)为带号转网客户设定重点资费套餐计划方案和营销策划方案;
(七)运用故意代客申请办理带号转网、故意代客投诉等各种各样方法,防碍、损坏别的电信业务经营人带号转网服务项目一切正常运作;
(八) 客户退网后再次占有该携入手机号码;
(九)别的违规操作。
国家工信部规定,电信业务经营人理应依据本要求制订带号转网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并立即对外公布。电信业务经营人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范规定,同歩搞好互联网与网络信息安全确保工作中。客户理应相互配合电信业务经营人依规进行身份证信息一致性认证等有关工作中。电信网监督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人的带号转网服务项目实行监督管理。违背本要求的,电信网监督机构根据《中华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要求给予解决。
国家工信部表达,电信业务经营人应确立服务项目申请办理标准和步骤并向社会发展公布,以确保客户在申请办理带号转网全过程中标准更为全透明,步骤更为畅顺。
栏目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