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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一年多时间,仍有不少商家“顶风作案”。海口一家具商场就因涉嫌在促销时使用“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26日被海口市工商局罚款5000元。然而,面对这一处罚,商户李先生却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签字。
据了解,2011年9月28日,海口市工商局公消分局执法人员来到龙华西路华深国际家具博览中心二楼的海口龙华亿胜家具商场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商场经营户李先生的广告招牌上写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随后被海口工商局立案调查。经查明,李先生在铺面内悬挂了六块广告牌,用于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至10月8日,广告牌上标注着“实木家具让利酬宾1.8米实木大床1880元,买一送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
工商部门认为,“最终解释权”是商家在交易活动中单方面设定的霸王条款,违背公平合理原则。2010年10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李先生没有建立进销台账,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12月5日,海口市工商局公消分局依法向当事人李先生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不料,26日当执法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该商场老板时,老板李先生却拒绝在处罚告知书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