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本地资讯 | 业界新闻 | 家居资讯 | 人物访谈 | 成交快报 | 直达县区 | 折扣促销 | 楼市汇总 | 专题策划 |
本站讯:昨日,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发了《菏泽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及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备案,经审查符合条件并领取菏泽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方能执业。另外,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其它从事该业务的人员应具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专业培训证书。
对出现以下情况者,房管局将取消其备案资格或不予备案:
1.年检不合格的;
2.超出规定营业(执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
3.违规收费达两次以上的;
4.一年中被投诉达三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5.拒不接受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
6.有其它严重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近年来,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积极完善房地产市场巡查机制,严格查处房地产市场中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为菏泽房地产市场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