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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移注意事项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8-03 00:00:00   来源:菏泽房产网   点击: 2817

    本站讯:日前,有网友在菏泽房产网(www.hzfc.cc)留言说,自己有一套房子想出售,询问需要什么手续。如今,房屋买卖或赠与等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早已司空见惯,这种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事例每天都在上演。其中涉及到的一些行业性质的问题,让许多不明就里的当事人深感困惑。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业内人士,就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所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归纳总结。

    (一)房屋权属转移需要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 买卖;
    2、 互换;
    3、 赠与;
    4、 继承、受遗赠;
    5、 房屋分割、合并,权属发生转移的;
    6、 以房屋出资入股;
    7、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8、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房屋权属转移的;
    9、 因共有人发生增减、按份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或因共同共有和不等额按份共有关系相互转让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第“4”、“8”种情形刻单方申请,其余均应由房屋权属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生效文书;
    5、 完税证明(原件);
    6、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7、 登记机构认为应当补正的其他材料。
    注:1、新建商品房的买受方需提交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资金缴交证明(原件);2、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买方是本村村民的证明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已变更为买方名下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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