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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房发〔2012〕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房管局 ,单县物业办,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严格物业服务市场准入清出,根据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资质。按照属地申请的原则,注册地在市开发区范围内的直接向市局申请,注册地在各县区的向属地县区房管局申请。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县区房管局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工作的职能,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各县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由各县区房管局(物业办)负责初审,市局负责审批;对注册地在市开发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由市局直接审批;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一级、二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的,由市局负责初审后,报省住建厅审批。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准暂定三级和三级资质需提供的要件
申请暂定三级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提交原件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3、企业章程(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4、验资证明(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法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需提供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7、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需提供职称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8、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需提供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9、物业服务企业对申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承诺,签署《承诺书》。
申请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除提供以上1、2、3、5、6、7、8、9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管理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核原件),企业注册地和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区房管局出具的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变更办理流程
1、注册地在市开发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核定、三级(含定三级)资质变更的,由市局直接审批。
2、注册地在各县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需经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县区房管局(物业办)及企业注册地的县区房管局(物业办)初审。县区房管局(物业办)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是否存在“十三种”行为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3、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二级、一级资质核定的,由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区房管局(物业办)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是否存在“十三种”行为进行审查,并出具物业服务项目和物业服务企业评定意见表,由市局初审后报省住建厅。
五、外地进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企业资质管理
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我局申请资质备案。物业管理项目在我市各县区的还应向属地县区房管局申请资质备案。
六、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巡查惩处机制
市局将加强对各县区房管局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和工作考核,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动态监管。
1、各县区房管局(物业办)要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管,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三级资质证书实行每两年审验换证制度。凡逾期未审验换证的,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审验,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审验,注销其资质证书。要结合资质审验换证,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约谈、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资质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物业服务企业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资质证书或暂定三级资质期满后无物业管理项目被注销资质证书的,从吊销、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物业资质申报。市局将吊销、注销情况抄送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和各县区房管局(物业办)。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房管局(物业办)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的清盘移交工作,并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小区管理模式。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物业 资质管理 通知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