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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赠送的阁楼再卖给别人,他们怎么能这么做?!”近日,市民武先生气愤地向本报反映。
武先生介绍,2009年他看中了市青年路北段一小区尚未开盘的楼房。售楼人员承诺,如果买顶层的话赠送阁楼,并称阁楼可以当卧室、书房用,使用面积能增加近一倍。于是,武先生购买了该楼的6楼即顶层的商品房,并于去年3月签了购房合同,同时还办理了购房按揭手续。
十多天前,武先生一朋友说开发商开始卖该小区的阁楼了。“我还以为他在开玩笑,没有太在意。谁知我去了一看,才发现本该和顶层连在一起的阁楼已被开发商隔开。隔壁居民楼一居民告诉我,阁楼确实已经被出售了,这可把我气坏了!”武先生说,他多次跟开发商交涉,可对方不是推辞,就是完全否认曾承诺过 “买顶层赠阁楼”,还称购房合同中根本没有赠送阁楼的条款。
武先生回家找出购房合同,发现合同里只注明“顶层(6楼)建筑面积为106平方米”,的确没有涉及阁楼的条款。“当时买房是朋友介绍的,怕错过这个‘赠阁楼’的好机会,也没仔细看内容就急匆匆签了合同。合同有很多页,好多专业术语咱也看不懂。谁想到能出这种事啊?”武先生说,他现在非常后悔没仔细看合同。
就武先生的遭遇,市消协一工作人员表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以合同和发票为凭据的,武先生的购房合同中没有提及赠送阁楼,也没有另外签署阁楼赠送协议,这种情况下,很难维权。
本报法律服务团律师张慧荣认为,售楼人员给予的口头承诺并不能作为证据,而且购房合同也没有 “赠送阁楼”的相关内容,所以仅凭以上两点,武先生很难要回阁楼。“不过,楼书等宣传资料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要武先生能证明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有‘赠送阁楼’的内容,他通过法律诉讼,还是有希望讨回阁楼的。”(张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