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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矛盾和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商品房在预售时须公示以下信息:
(一)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规划面积、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项目性质、总栋数、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
(二)企业简介。包括企业成立时间、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法人代表、销售负责人、销售电话、监督电话(监管部门电话)。
(三)有关证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等。
(四)用于本项目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公示的内容
二、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所有公示信息应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遵循全面、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三、公示信息一般应采用信息公示牌或告知栏形式进行公示;合同类信息,有关附件、附图可采用展台形式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示。
公示的证件中有副本的可以直接张挂副本,无副本的公示1:1彩色扫描打印件,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网签信息一致,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应与本项目实际签约的合同内容一致。
四、各类公示牌、告知栏的制作工艺应采用硬质框架,可采取上墙张挂式或落地支架式放置。多个公示内容应集中整齐排列放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时,应将现场公示信息的电子照片,连同预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公示形式及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看。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暂缓办理预售审批手续。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中未在现场进行公示信息的,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标示误导购房者的,公示内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房管部门将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实施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1:购房特别提示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购房特别提示
尊敬的购房者:
购买商品房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众多,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特作如下提示:
一、购买手续齐全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前,应注意查看所购商品房是否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等有效证件。核对证载范围、用途等是否与所购商品房一致。
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先查清所购房屋是否有被销售、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形。 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购房者也不要立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支付定金。因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是表明整个项目可以对外销售,但具体到每一套房屋,其状态并不相同,有可能存在已被销售、抵押、查封等情况。因此,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购房者对于自己已经看中的房屋,应查询该房屋的具体状态,了解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有抵押、查封或已被销售等限制情况。 如果查询到房屋已被销售、查封,购房者就不要购买。如果查询到房屋已被抵押,购房者应查询销售现场公示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证明,而后决定是否签约。
三、目前常见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性质。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70年,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不同使用性质土地上的房产,其相关税费、水电费、物管费等按不同性质计收。
四、认真查看购房合同内容及其约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口头承诺事项应要求写入购房合同。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时,应仔细核对各项条款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条款内容有异议应协商一致后再签订。
五、及时进行商品房网上签约。网签合同是唯一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企业与购房者应通过网络实时签约,不通过网签的合同,将无法办理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屋确权手续。购房者应自己到签约现场进行网上操作签约,开发企业不能代替购房者进行网上签约。网签合同都有其唯一编号:条形编码,共11位数,其中前8位为年份号,后3位为网签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
六、购房者查询了解房屋是否网签,可登录菏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hzfgj.com)查询;查询了解所购房屋有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以及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屋确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