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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被征收人:
为了保障菏泽市2013-3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确保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透明、公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菏泽市2013-3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2月27日正式公布,开始征求意见,在2013年3月31日前,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书面提交征收部门。我们将认真收集、汇总、研究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我们将修改方案,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二、有关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该项目建设指挥部设立了征收补偿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组,有对征收与补偿政策不清楚的可前往咨询。
(二)对《菏泽市2013-3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书面交至房屋征收指挥部办公室。不受理口头意见或建议。
(三)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设在刘庄新社区(阿五美食南邻),联系电话:18816081619
2013年2月27日
附件:《菏泽市2013-3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菏泽市2013-3旧城区改建项目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菏泽市2013-3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菏泽市2013-3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开发区中山路以北、府南街路以东、中华路以南、规划支路以西(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三、征收部门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四、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
2013年2月27日至3月31日。
入户调查登记期限:
2013年2月27日至3月5日。
五、补偿
(一)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办法:以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土地等因素进行评估。
1、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0.9)的,按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低于基准容积率的,扣除不足部分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5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居民个人空闲的合法国有土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有效证明且载明的使用权人为个人,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给予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扣除基准容积率(0.9)相应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5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给予房屋产权调换;空闲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的,只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高于基准容积率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可确权书证或2004年房屋普查资料为依据,依法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补偿价值的确定办法:
被征收的房屋有承租人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双方的装饰装修按照实际装修情况以现行市场价格分别评估,以质论价,结合成新确定补偿价值。对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在规定时间内,双方同意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包干补偿的,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计算补偿价值。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1、搬迁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2、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寻找周转用房过渡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搬家交钥匙之日(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起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支付,发到通知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之日止。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支付。
3、停产停业损失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1)征收符合《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按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支付。
对停产停业损失有异议的,提出异议者可提供上年度全年纳税凭证经由当地税务部门测算确定。
(2)对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虽沿城市规划道路但未开通、实际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且同时符合《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二)项条件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应当提供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六、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菏泽市2013-3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均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房屋产权调换地点:
产权调换的房屋均在菏泽市2013-3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安置范围内。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
1、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住宅房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层楼房,外墙按国家规定设保温层;内墙刷普通涂料;水泥砂浆地面;室内安装木夹板内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窗;卫生间、厨房地面为普通防滑地板砖、墙壁全部贴瓷砖;卫生间安装坐便器、洗手盆、预留淋浴接口;单元楼梯口安装楼宇门;进户为安全门;供电供水采用一户一表;供暖采用集中供暖并预留有线电视、天然气、电话、宽带接口;供热管网建设费和天然气用户管道设施安装费由各户自行承担。
营业用房为框架或剪力墙结构,内墙刷普通涂料,水泥砂浆地面,有框铝合金玻璃外门。
2、配套设施:储藏室和停车位均为地下式,由被征收人自愿购买,在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时一并选定。储藏室的建筑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量为准。储藏室和停车位均不计入房屋产权调换面积。
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结算;地下停车位按每个7万元结算。
(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办法:以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住宅或营业(住改非)房屋价值的评估均价为基础,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或营业(住改非)房屋的平均价格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办法: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发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他征收补偿费用暂不发放,作为核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费用,该费用在过渡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以丈量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经验收合格搬家交钥匙的先后时间综合计分的方式,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选房顺序后<详见菏泽市2013-2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安置房挑选办法>,在规定的房屋产权调换范围内,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就近套靠的原则依次挑选产权调换的房屋。
七、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周转用房过渡。
八、过渡期限
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搬家交钥匙之日起24个月。
确需延长过渡期限时,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的标准从逾期之月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
九、产权调换超面积部分的价格优惠办法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均价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5平方米以上到10平方米(含)以内的,在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均价的基础上上调10%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10平方米以上到20平方米(含)以内的,在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均价的基础上上调20%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格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
产权调换营业用房的,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合法营业(住改非)房屋面积在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产权调换营业(住改非)房屋均价计算;5平方米以上到10平方米(含)以内的,在产权调换营业(住改非)房屋均价的基础上上调10%计算,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格计算。
十、其他事项
(一)结算入住时须凭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人身份证明办理结算入住手续。
(二)入住前必须一次性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包干补偿。不论是自用房还是出租房,只享受一次包干补偿。
一、征收目的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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