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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发布个人房屋产权更换缴税新规 五种情形减免契税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2-12-24 00:00:00   来源:菏泽珠子与房地产信息网   点击: 2814

    本站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差价部分仍须征税

  针对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该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对比原来的规定,新通知增加了“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这一规定,使得政策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而各地对于个人房屋被征收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者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终于有了统一的规定。

  五种情形减免契税

  新的通知还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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