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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菏泽市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资格认定及办理程序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3-03-22 09:42:14   来源:   点击: 2181
    为切实解决菏泽市区内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特制定2013年度菏泽市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及办理程序。
    一、资格认定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菏泽市区居民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户籍范围:东至上海路、西至兰州路、南至万福河北路、北至北外环路);
    2、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398元;
    4、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拥有其它形式的房屋;
    5、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
    6、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其中离异的应为两年以上,且离异前5年内未申请过经济适用住房)。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有住房全部被征收,未实行产权调换且征收货币补偿额在25万元以下的无房家庭,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前述条件,但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前,将私有房屋在近3年内转让他人的(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贫困转让房屋的除外)不列入申请范围。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申请表格: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证明、家庭财产证明、房屋情况证明(低保家庭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收入家庭由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房屋情况证明由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出具相应的证明; 
    3、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
    (二)核实与公示。
    1、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报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核实,所在单位或社区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等材料一并报所在办事处;
    2、申请人单位或社区所在办事处就申请人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予以公示。
    (三)登记。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对象予以统一编号和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四)选房。
     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采取集中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确定选房资格的,申请人根据所选房屋情况交款,与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本次申请2013年底前有效。对取得选房资格后放弃购买的,视为放弃权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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