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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12月,乙在小区门口张贴转让门店告示,甲知后,找乙并协商转让事宜。随后,甲乙签订门店转让协议,约定:乙将门店租赁给甲,租期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转让费3万元,月租金2500元。协议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菏泽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签订后,甲一次性交乙转让费3万元和两月租金5000元。甲装修门店并营业一月后,丙前来收取房租。知悉原委后,丙当即出示房产证及与乙签订租赁协议,告诉甲门店属丙所有。甲恍然大悟,一边承诺以后将门店租金交丙,一边四处寻乙,追要转让费,乙却拒绝退还。无奈,甲依法维权。仲裁开庭时乙称:签订协议乃双方自愿行为,且真实意思表示,转让协议应有效。第三人丙称:未经丙同意,乙私自同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违法,应依法解除。仲裁庭了解详情后,对乙晓以法理,依法指出协议错误所在,并对乙批评教育,乙幡然悔悟,诚恳接受批评,并向甲丙致歉,退还转让费,此案遂以调解方式和解了结。
评析:《合同法》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作为承租人,在未征得出租人(即该房屋所有人丙)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门店转让给甲,此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还严重侵犯了丙的合法权益,转让协议自然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就无效房屋转租协议的甲来说,也应汲取教训,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应了解乙是否具备房屋转租资格。同时,订立协议后,也应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以,就甲而言,当初也有失察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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