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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成交等租赁方式。
保护承租人和知情权
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
《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要求明确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通过这些重要信息提示,避免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房屋真实现状情形发生。
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
出租人不得单方面上调房屋租金
《示范文本》指出,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强调了对出租房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使得房东和租客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信息
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示范文本》第二条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信息,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住房租货合同可享受有关公共服务
《示范文本》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除了可在房屋交易部门窗口备案外,还可以通过手机、电脑进行网上备案,快捷又方便。当事人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居住落户、义务教育、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基本公共服务。《示范文本》专门提出,出租人应积极配合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这条政策实际上协助租客进步了议价权,最少在合同期内,房东不能随意涨房租。但在合同期完毕后,房东显然仍是占优势的,房东若是涨价,租房者不同意,就只能搬出去。
可见,这条规则的作用其实很有限,只对合同期内有效。在租户处于弱势的地位下,合同就是我们护身符,市场也是变幻莫测,房东也许变化多端,但是白纸黑字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如何能将该政策的作用最大化,使之对租户更有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