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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截止到2月20日,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上路行驶,停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为进一步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菏泽市对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2月2日至20日,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上路行驶;停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2月2日至3月15日,当预判出现重污染天气或启动区域空气质量联防联控时,全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大宗货物的燃油(气)货车不得穿行,停止使用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车使用量减少80%以上;倡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绿色低碳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危害。民生保障(含运送农产品车辆)、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执勤执法、新能源等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在管制范围内。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指挥管理,及时疏导滞留车辆,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实施其他临时性管制措施。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管制措施有关规定,服从交通指挥,按照交通标志行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告知相关道路运输营运企业,并加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市场监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督管理。在管制时段内,相关区域原有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制要求与临时性管制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违反临时性管制措施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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