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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房就这样“丢”了?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0-05-26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71

    24日,潍坊市民赵女士致电反映,自己预付了近8万元的首付费,在奎文区润扬新城预购了一套新房。交了首付之后,赵女士拿到了开发商开具的收据。过了一段时间后,赵女士不慎将收据丢失,本想几天后到开发商处补一张收据就行了,但开发商给的答复却让赵女士很意外。
    丢了收据后,房子竟也成了别人的

    赵女士到开发商处要求补办收据,但遭到其拒绝。开发商的理由是,业主只有在交费后,才能到财务处领取收据,业主丢失收据是自己的失误,按相关规定,公司的账面上不可能重复开出两份一样的收据。随后,赵女士在开发商预购登记处发现,原来自己预购的房屋连名字都成了别人的!也就是说,赵女士不但丢了收据,也丢了这套房子。

    房屋更名为何没经过赵女士确认

    赵女士看到自己的房子上标着别人的名字,便立即到开发商售楼处找说法,但得到的答复让她更意外。售楼处表示,该部门只负责卖房子,不负责售后服务。赵女士就这样到在开发商处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找说法,希望把自己的房子要回来。屡遭拒绝后,赵女士心中疑虑重重:即使有人捡到了这份的收据,怎么能到开发商处随意更改名字?按照常理,起码要经本人(赵女士)同意后,双方带着身份证到现场确认后方可更改。开发商不经过赵女士的同意,擅自改名,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开发商不合作,赵女士取证难

    赵女士带着疑问,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要求赵女士到开发商处开具“更名证明”,证明开发商在没有赵女士的许可下擅自更名,然后方可到法庭立案调查。但问题也随之而来,赵女士要起诉开发商,却要开发商出具证明,用赵女士的话讲:“这不就是开发商自己打自己的脸吗?开发商无论如何也不会出具这份证明。”赵女士陷入两难境地,法院无法立案,开发商便不会对过失负责。赵女士的损失究竟由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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