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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价涨幅两倍于世界 灰色收入暗撑高房价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0-07-30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51

灰色收入暗撑中国高房价

  世界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英国莱坊日前发布研究报告称,今年第一季度,中国内地主要城市房地产价格大涨68%,涨幅几乎是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两倍,成为全球房地产热度最高的市场。

  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加大了房地产调控的力度,出台了遏制部分城市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的通知,并多次表示打压房价不会手软。

  但是,仍然有一些分析人士认为,中国房价不存在大幅下滑的可能性。这是为什么呢?

  针对莱坊公司提出的这个现象,国内家庭收入领域知名学者王小鲁认为,很多潜在的购房者可能比官方数据显示的更有钱。他在上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说得更明白些,中国的灰色收入可能正暗暗地支撑着房价,使之不会下滑。”

  现象

  低收入高房价楼市依然火爆

  城镇居民平均不到1.6万元的人均年收入水平、城镇最高收入10%家庭平均不到4.4万元的人均年收入水平(2008年统计数据),是否反映了实际情况?

  如此的收入水平,怎样解释近年来楼市的持续火爆和房价的不断高涨?炒房的海量个人资金来自哪里?

  在楼市紧缩政策频频出台,房价却仍“坚强”攀高的背景下,被媒体称为“隐性收入探寻者”的王小鲁发出了重重疑问。

  作为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的王小鲁,2007年曾带领研究团队深入调查了中国国民的隐性收入。他认为,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住宅销售和城镇居民收入数据,2009年全年商品住宅销售3.8万亿元,中国的平均房价相当于城镇家庭平均收入的约10倍。

  而就在本月21日,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的研究员也在北京公开表示,目前中国人平均15年才能买得起一套房。

  原因

  灰色收入支撑住高企的房价

  王小鲁指出,现行的住户调查抽样是基于自愿原则确定的,但高收入居民中有相当大比例不愿意接受调查,导致在抽样过程中被迫更换样本,因此在样本更换过程中发生了对高收入居民的遗漏。

  另外,他表示,接受调查的高收入居民中,有许多人不愿意提供真实收入信息,特别是一些人有大量不愿暴露、来源不明的“灰色收入”。这部分收入基本上不可能反映在收入调查数据中。

  “这就解释了为何大中城市房价很高,但住房需求仍然居高不下。”王小鲁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丽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了对王小鲁观点的认同。

  她说:“目前靠基本工资已经很难买房。统计的国民收入里,只有30%到40%是来自劳动报酬,余下的百分之六七十,都可能是灰色收入。”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也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是灰色收入支撑住了高房价。

  数据

  灰色收入扩大速度高于GDP增速

  如今,城市街头正在越来越多地出现折价收购高档烟酒、贵重药材、金银饰品以及礼券和购物卡的生意人。王小鲁认为,这样的礼品收购业反映了灰色收入的膨胀趋势。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最高收入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到4.4万元,而王小鲁用模型分析法的推算结果是13.9万元,是官方统计收入的3.2倍。

  王小鲁研究小组的调查在全国19个省(直辖市)的64个不同规模城市,以及14个县的县城和建制镇进行。他们调查了4909个家庭,采用无记名方式。在调查方法上,也采取了若干降低调查敏感度和有利于获得真实数据的措施。

  他认为,相比之下,他们的结果更为真实可信,但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

  据王小鲁推算,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这比按国家统计局住户收入统计调查的结果高出9.3万亿元(可视为“隐性收入”),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的住户可支配收入计算结果高出5.4万亿元。

  由于国家统计局的资金流量表数据是依据全国经济普查资料计算的,王小鲁把这个5.4万亿元的收入视为“灰色收入”。这个“灰色收入”,经由全国经济普查无法发现,但确实客观存在。

  他表示,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估算,灰色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可能在15%左右。

  隐性收入与灰色收入增长的幅度很快。

  根据王小鲁2005年第一次进行的中国居民隐性收入调查,这个数字还只有4.8万亿元,其中按同样口径计算的灰色收入部分是2.7万亿元,而2008年中国的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都扩大了近1倍。

  这显示,中国的灰色收入在以高于GDP增速的速度扩大。与他上一个报告的估算相比,中国人的灰色收入已经翻番,而同时期内名义GDP增长了71.4%。

  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王小鲁数据 国家统计局数据 比较差额 差率

  最低收入 5350   4754       596   12.5%

  低收入  7430   7363       67    0.9%

  中低收入 11970  10196       1774  17.4%

  中等收入 17900  13984      3916   28.0%

  中高收入 27560  19254      8306   43.1%

  高收入  54900  26250     28650   109.1%

  最高收入 139000 43614     95386   218.7%

  数据来源:王小鲁研究小组2010年发布的最新调查报告

  由表可见:最高收入组的差额和差率最大,2008年统计样本最高收入组的人均收入只有4.36万元,而调查样本最高收入组为13.9万元,是前者的3.2倍。

  ●专家支持

  王小鲁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苏海南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

  张丽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灰色收入·定义

  介于非法与合法之间

  灰色收入的界定历来被认为“很复杂”,专家给出了这样模糊的定义:黑色收入是非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而灰色收入介于两者之间。

  张丽宾认为,灰色收入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合法的部分,比如老百姓的股票投资、房产投资,而不合法的包括赌博等所得。”

  苏海南则认为,灰色收入是指从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收入分配制度之外获得,而法律法规政策尚未明令禁止的收入。

  “之所以产生灰色收入的概念,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无法明确界定、不能清楚地判断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王小鲁说。

  王小鲁眼中的灰色收入主要指两种:一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也包括那些违规违纪但不违法的收入,“比如一位官员的儿子结婚,收受了远高于普通人的结婚彩礼”;第二是实际上非法,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非法的收入,“比如受贿所得”。

  灰色收入·来源

  与钱权交易、垄断收益等密切相关

  王小鲁指出,灰色收入的来源主要是围绕权力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分配而产生的腐败、寻租、侵占公共资金和他人收入、聚敛财富等行为,以及垄断性收入的不适当分配。

  在当前的情况下,灰色收入往往与下列现象密切相关: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公共投资与腐败;土地收益的分配;其他垄断收益的分配。

  他在某地调查时采访的一位当地居民,对当地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说法非常形象:“上届政府刚建完,这届政府就翻修,要不然就重建。建了拆,拆了建;不拆不建从哪弄钱呢?投资1000万,他就敢把500万揣起来。”

  又如,有些政府机关或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以各种名义给官员、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提供远高于市场常规的福利或额外给付,可能还逃避了纳税。

  分析

  最富两成人占有超八成灰色收入

  王小鲁的研究还表明,这些位于金字塔顶层的10%富人的灰色收入在整个城市灰色收入大蛋糕中占有63%,将近三分之二。而最富的两成人,占有超过八成灰色收入。

  而位于金字塔顶端的10%最富裕人口与位于底层的10%最贫穷人口的收入差距在2008年为26倍,远高于官方数据给出的9倍。

  对此,他评论称,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说明权力在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会自发趋向于追逐经济利益,形成权力和资本的结合,导致对社会的侵占和掠夺,导致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公和社会冲突。

  张丽宾认为,高收入人群比低收入人群占有的灰色收入更多,就是因为他们更有资本,往往也更有权力和地位,使财富翻倍增长。

  楼市价格与灰色收入同步上升

  数据显示,楼市价格与灰色收入同步上升。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分析师们认为,公众低估了房地产市场的承受力。

  近日有媒体根据王小鲁的调查结果评论称,众多“灰色收入”的持有者进行的“现金”投资交易,是房市泡沫走到历史性纪录的另一主要原因。

  著名经济评论人叶檀也表示,隐性收入是房地产投资的精神支柱。房价收入比等数据屡屡在中国市场失灵,是因为房价与收入都不准确。

  “如果隐性收入与灰色收入平均分配,那就没有贫富悬殊这一说。正是因为分配悬殊,导致中国的房地产被灰色收入者主导,引发了激烈的社会矛盾。”叶檀说。

  解决

  健全制度使灰色收入公开化

  “一个在经济上保持竞争活力和发展动力的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必须是一个政治上公开透明、民主和谐,行政管理有序高效的社会。因此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必须推进政治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王小鲁在他的研究报告中写道。

  对于如何解决灰色收入,苏海南认为,首先需要尽可能了解各领域灰色收入的来源、途径、水平和结构。其次,还需要把制度外的灰色收入纳入到收入分配制度中来,使之公开化,并逐步实现规范化。

  另外,苏海南还指出,在一次分配、二次分配领域健全有关法律、经济制度以及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全口径的调控,可防止灰色收入的产生和发展。

  而张丽宾总结说:“灰色收入在全球都是普遍存在的,只是程度大小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别人的治理经验,比如加拿大审计署、我国香港地区的反贪局。”

  要减少“灰色收入”,张丽宾认为,最重要的是健全法律法规,通过严格的个人财产申报、税收监督等制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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