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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有关专家指出,这标志着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说,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通知》提出,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通知》还提出,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通知》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
《通知》指出,要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征地。
《通知》要求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耕保司有关负责人说,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新的要求,《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
提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耕保司有关负责人说,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这次《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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