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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悲剧因公力救济失效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0-09-20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19

以身体当筹码,用生命要权利,无奈的选择,原因就在于诸种公力救济方式的失效。

  拆迁再次引发悲剧。9月10日,江西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在拆迁时发生一起烧伤事件,拆迁户三人被烧成重伤。

  相信此次事件中烧伤的三人,都不甘心让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被火焰吞噬。自焚或意图自焚,更多的是在表达自己的诉求、主张自己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的私力救济。往身上泼洒汽油如此,躺倒在推土机前如此,自制燃烧瓶、“土炮弹”也如此。

  面对强大的拆迁力量,这种自我私力救济,效果可想而知。“不要以卵击石”、“就是自焚也得把房子拆了”等说法,频繁出现的各种暴力强拆事件,正证明了这一点。

  实际上,对权利的救济途径肯定不止这一条。用生命要权利,无奈的选择,原因就在于诸种公力救济方式的失效:

  行政救济成为“自纠游戏”——参与拆迁,甚至在拆迁中获利的相关管理部门,也是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行政裁决难免失效;

  司法救济同样“鞭长莫及”——发生矛盾时,拆迁方往往先申请裁决,使得被拆迁者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就只能对行政裁决简单做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判决,难以真正解决问题。对于拆迁的种种问题,不能仅仅寄望于某一部法律的完善。更重要的,是疏通各种权利救济渠道。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不仅给被拆迁者的权利主张找到合理出口,也能提高他们的抵御能力和补救能力。

  权利救济不能等到矛盾激化那一刻。被拆迁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谈判筹码与谈判能力都相对弱小,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其权利救济有积极意义。拆迁房屋评估制度、听证制度等的完善,是在拆迁之前就应该有的救济手段。

  纠纷发生之后,或可考虑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裁决机构,提高行政裁决的独立性和程序正当性。而法律理应为公民提供更有力的救济。突破行政诉讼藩篱,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让拆迁的争议可以走上法院裁断。同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等特殊司法援助手段,也是当为之举。

  救济,只是权利受损后的补救手段。或许,更重要的,是赋予公众、社会更多的权利,以平等的协商、有效的程序,在不正当行为发生之前,就扑灭可能引燃自焚者的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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