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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张先生在城东购买了一套住宅商品房,合同约定于2010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现开发商通知张先生交房,但张先生在验房时发现房屋质量存在很多问题,想问一下,是否可以拒绝收房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只有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还有就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指出,商品房在交付时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对于任何质量问题都拒绝收房或要求解除合同。
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房者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
对于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这是允许存在的,也不应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对此予以修复,购房者不能因此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更不能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如果房屋因质量瑕疵影响购房者实际居住,开发商因修复相应瑕疵而延期交付,其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吴增蕊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的交涉过程中,要始终做好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工作,以防在诉讼或交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