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本地资讯 | 业界新闻 | 家居资讯 | 人物访谈 | 成交快报 | 直达县区 | 折扣促销 | 楼市汇总 | 专题策划 |
今后,对于已登记的非居住房屋改作单位租赁房的,需在房产登记簿上注明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为规范本市单位租赁房的房地产登记行为,市房管局、市规土局近日联合制定《上海市单位租赁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已登记的非居住房屋改作单位租赁房进行变更登记时,应当将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原登记的房屋类型、房屋用途不变),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单位租赁房不得分割办理房地产权证;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这一《规定》,办理单位租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上按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内容记载土地用途,并在附记栏内注记:单位租赁房建设用地,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新建(含加层及拆除后重建)单位租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该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中将房屋类型、房屋用途均记载为“职工(集体)宿舍”,并在附记栏内注记:单位租赁房不得分割办理房地产权证;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申请单位租赁房租赁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产权人委托的租赁服务机构,并提交符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规定的文件。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在房地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单位租赁房、租赁部位(套或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