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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期,一些地方的楼市回暖购房踊跃,交纳“定金”和“认筹金”的现象又开始增多。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购房人,警惕房产商利用“认筹金”文字游戏设局。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楼市回暖购房踊跃,交纳“定金”“订金”和“认筹金”的现象又开始增多。
去年7月,辽宁省沈阳市居民宋彬看中一套期房,于是在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协议。协议中约定,开发商将宋彬看中的那套商品房预留给他,等到楼盘正式开盘时,这套房子就出售给他。另外按照约定,其需要先交纳总房款20%的“认筹金”。宋彬询问什么是“认筹金”时,售楼员解释道:这是开发商收的“定金”,如果将来反悔不想再买房,这笔钱就由开发商没收;如果开发商说话不算数,不把这套房子卖给宋彬,宋彬可以向开发商要求双倍赔偿。
见开发商这样有诚意,宋彬就交了10万元的“认筹金”。可等到楼盘开盘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被开发商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卖给别人。开发商称愿意将他的“认筹金”退还,并赔偿一部分利息,但拒绝双倍退还。无奈之下宋彬提起诉讼,但因协议中并没有就“认筹金”就是“定金”作出任何解释,最终要求开发商双倍退还“认筹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代理过较多房产诉讼的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的吴斌律师告诉记者,“认筹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惩罚性质,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认筹金”的性质应当是预付款或订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吴斌还提醒购房者,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认筹金”,使其一旦违约也能逃避法律责任。为此,购房者应当区分二者之间的差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更好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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