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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子赠给女儿了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0-10-29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64

    夫妻离异后,父亲把房子赠与年幼的女儿,因办不了产权过户手续,父亲就写下了声明,但是后来他又想把房子要回来并提起了诉讼,经法院审理和协调,最终这份声明被撤销。

  3年前,马先生和妻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女儿眼泪汪汪的注视下,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两套房屋中,价值近百万的归女方所有,另一套房子归马先生所有,女儿随女方一同生活。离婚后,为了方便女儿上学,马先生把自己的房子交给女儿和前妻居住,自己则住在前妻的房子里。

  2008年5月,因对女儿有愧意,马先生一纸声明将自己的房子赠送给女儿,待女儿满十八周岁后办理过户手续。

  1年后,马先生和李女士再婚。婚后,李女士说,自己的儿子和马先生的女儿在同一所学校,由于离家较远,孩子不能独自回家,导致孩子放学后在学校滞留,给老师增添很多麻烦。妻子的话让马先生陷入了沉默,他想女儿再有一年就小学毕业了,遂要求女儿和前妻搬出自己的房子。马先生的前妻断然拒绝了,并且拿出马先生的赠与声明说:“这房子已经是孩子的了,你还有什么权利要房子。 ”

  马先生提起了诉讼,称自己把诉争的房子交给前妻和女儿居住,是为了方便女儿就近上学,并不是赠与,前妻则辩称,该房屋已经由马先生赠与了女儿,马先生不能撤销。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撤销了声明,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马先生的前妻和女儿在女儿小学毕业后将房屋交还给马先生;在此期间,前妻每月给付马先生300元钱作为马先生在相同学区内租房的补助。

    针对本案,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刘志永律师指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扶贫、救灾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刘律师说,马先生为了方便女儿上学而将房子交给前妻和女儿居住,此后虽然出具了声明,但该声明没有进行公证,并且双方也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该赠与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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