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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征求意见:婚前贷款买房算个人财产,离婚后归个人
现状: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规定:《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相关内容见右表)。
解读: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率攀升。“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该规定值得商榷。”
市民反响:婚前贷款买房算个人财产,合理但不合情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申请住房贷款,离婚时该房子将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此规定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记者随机采访多位市民,大多数人认为尽管婚前由一方贷款买房,但婚后实际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供房,完全将房产界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合理但不合情。
市民吴小姐认为,近几年国内流行的惯例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买家电或买车,如果夫妻经济条件一般,男方还房贷,女方则要承担家庭日常开支,甚至共同还贷,但这些都没有凭证。一旦离婚,女方的损失就无法得到弥补。
也有市民认为此法规合理不合情,操作起来也存在一定难度。比如,把婚前的购房首付款算作个人财产,婚后的所还贷款算作共同财产,离婚时计算经济损失和赔偿数额的难度也很大。
专家质疑:婚前贷款买房算个人财产,本末倒置大方向错了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明舜告诉记者,“这一条本末倒置,大方向错了”,李明舜表示,该规定不能以个人财产为基础,而应以共同财产为基础,要从原则上先把所有的婚后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然后能举证证明是对方没有贡献的(如婚前财产公证等证明),才算作个人财产。
李明舜认为,《征求意见稿》整体上,“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很明显,但是对于夫妻的共同保护没有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大。”并且这些条款“保护的是财产所有者的权益,越是有钱的人,受到的法律保护就越多。”
网友跟帖:吃亏的是广大妇女,那谁来维护妇女的权益呢?
搜狐网友: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也大大约束了人们道德低下的问题,为弘扬正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希望尽快实施!
搜狐网友:《婚姻法》的修改到底出于维护哪一方的利益?在中国婚姻习惯中都是由男方购置房子,女方购置家电及一切相关物品。且男方购房时基本只要付首付款,而还款行为大多发生在婚后,婚后的还款难道不是夫妻在共同还款吗?虽表面上看是单方在还款,可是婚后家庭开销难道不是共同承担的吗?一方花钱去还款,那势必另一方就要多承担家中的日常开销吧,现在物价的形势中家庭开销也不小吧?如果仅依某些专家的观点修改《婚姻法》的话,吃亏的是广大妇女,那谁来维护妇女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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