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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合同未终止时,又与第三方签下租赁合同,承租方要求返还押金和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昨日,石岩房屋租赁管理所联合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监管科和街道司法办成功调解了一宗租赁纠纷案件,在辗转几次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租客获赔10万元。
10月1日,承租人陈某与出租方某公司负责人廖某签订位于石龙社区的厂房出租合同,厂房面积1400平方米,月租金22100元,租期6年。由于承租方需要35天装修厂房,出租方承诺从2010年12月5日开始计租。11月初,出租方在未经承租人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情况下,于11月1日将厂房出租给另一公司。据承租方陈某陈述11月初有人占据了她承租的厂房,同时已经装修好的物品也无影无踪。承租人陈某认为出租方一屋两租要求出租方返还押金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由此引发双方的房屋租赁纠纷。
12月3日下午,承租人陈某向石岩房屋租赁管理所提出纠纷调解申请,接到申请后石岩房屋租赁管理所立刻对此案展开调查,并联合街道司法办、区房屋租赁办等部门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昨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出租方赔偿承租方陈某押金及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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