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本地资讯 | 业界新闻 | 家居资讯 | 人物访谈 | 成交快报 | 直达县区 | 折扣促销 | 楼市汇总 | 专题策划 |
近日,住建部的官方网站上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该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这一规定被解读成:房间不能隔开来出租,一个房间内不能租住多个人,全国各地普遍出现的“群租”现象将受到抑制。(12月18日中广网)
住建部新规一出台,犹如顽石如水激起千层浪。住建部禁止群租,尤其是房屋出租人不得打断或进行隔离分割成小单间出租。卫生间、阳台等具有较强安全隐患的空间不可用于出租,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等等条款均被公众质疑为霸王条款,为媒体和舆论所诟病。从社会管理、排查安全隐患的角度来看,禁租群租是有利于社会治安与减少安全事故的。但这个美好的立法初衷虽然丰满,却抗拒不了骨感的现实。为何大家宁愿群租一块,也不多付点租金去提高租房质量和生活品质?群租现象的大量存在肯定是有其经济根源和现实基础的,立法必须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否则禁止群租的规定只会成为一纸空文,或者住房管理部门增加罚款,扩充收入的一个霸王条款而已。
禁租群租,必须对群租的经济根源和现实基础进行充分的考量,努力做到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衔接,与社会环境相协调。对所有群租行为搞一刀切,简单禁止显然是不符合目前的社会实际的。很多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因为房价的昂贵而导致房租的水涨船高,若一个人租房子显然无法承受高租金所带来的高生活成本。很多在大城市就业的民工、大学生之所以选择了群租也是迫于高租金的无奈之举。而住建部不进行充分的现实评估就对所有群租行为进行一刀切,必然导致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弹与法律的折扣执行。很多立法和法律因为一开始脱离了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而最终被社会弃之不用或者干脆打折执行。法律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是社会经济的一种反映,显然简单地对所有群租行为进行禁止,社会管理上是省了很多事,但住建部的新规却无法被有效执行而被打入冷宫,顶多只是增加住建部门罚款的途径和来源罢了。
禁止群租,必须做好行政管理与社会服务的均衡与协调。租房管理不能简单的罚款式处理和盲目禁止,而应当更加注重服务,以服务优化政府管理能力、提升管理水平。排除租房安全隐患,维护社会治安而禁止群租的立法初衷肯定是好的。但管理不能光罚款了事。在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时必须更加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的供应。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型不仅是现代法治政府的通行规律,更是我国政府改革孜孜以求的目标和方向。禁止群租不能光靠野蛮的罚款等手段,更应当注重服务,注重对群租的疏导。比如在高租金的现实面前,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建设公租房和廉价型租房提供那些无法支付单独租房的贫困和弱势群体。租房以获得居住权是关乎公民生存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政府无法降低房屋租金,又不供应大量公租屋平抑房租时,政府的社会管理必须让位于公民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权利,此时政府无权禁止民众群租。
禁止群租,必须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而不可像住建部如此自我草拟和关门陶醉。租房条例的修订,作为最主要的当事人——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在租房条例中缺席不能说是一种遗憾和明显的立法缺陷。在拟定租房这种关乎社会民生,公民生存权的立法理应当听取最主要当事人的意见和看法,进行必要的听证会和社会立法意见征求而非简单的禁租。没有进行基本的听证和任何意见征求,住建部租房新规的立法瑕疵是不言而喻的。进行立法听证和意见征求并进行立法理由的说明不仅是立法民主化、法治化的基本要求,亦是通过这种立法共识的达成和充分体现公众参与为后续的法律执行与贯彻铺下坚硬的沙石。因为立法本身就是一种公意和社会共识的法治化,没有公众参与和立法民主,很难想象法律能够保证不被打折扣执行。不开门立法,没有一种民意反映和民智吸取的畅通渠道,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又何从谈起?禁租很丰满,但生活很骨感。
上一篇:商家再提“最终解释权”最高罚3万
下一篇:群租屋醉汉半夜放火烧房 上百住户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