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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却说“没印象了”
离婚女起诉再次索要拆迁补偿被法院驳回
几年前白纸黑字签名送给前夫的18平方米房屋产权,如今却说毫无印象了。曹晓燕为此将前夫和拆迁办告到法院,说自己“被签合同”,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对自己进行拆迁补偿并安置。但法院审理后发现,曹晓燕和前夫当年在签赠与合同时,神志完全清楚,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而且在原有房屋拆迁后,她和前夫已经各拿了一套安置房,并非没有房子住,因此判决驳回了曹晓燕的诉讼请求。
曹晓燕在诉状中称,被告宋大成是自己的前夫,2005年经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她享有位于建邺区某室房屋18平方米的产权。2005年8月,建邺区拆迁办对房子进行了拆迁,至拆迁安置结束,她发现自己无房可住。建邺区拆迁办告诉她,她曾在2005年与宋大成签订过《赠与合同》,将属于自己的1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了宋大成。
曹晓燕称,她对该份《赠与合同》毫无印象,且其监护人,也就是她的儿子李强对此也是毫不知情。至于毫无印象的原因,曹晓燕没有说,但她称自己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脑部受伤,后司法鉴定为精神伤残。言下之意就是,自己是在被蒙蔽的情况下签的合同,请求法院确认她与宋大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建邺区拆迁办对她依法进行拆迁补偿并安置,还要求他们承担诉讼费用。
曹晓燕的前夫宋大成说,他和曹晓燕都是二婚,该份合同是在拆迁办签订的,在签订该份合同之前,合同已经进行了公证。而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是,宋大成说,签合同的时候他反复问曹晓燕,为什么要送18平方米房子给自己,曹晓燕也不解释,只是一个劲地让他在上面签字。
对此,另一被告建邺区拆迁办辩称,他们并不清楚曹晓燕为什么赠与宋大成房屋产权,曹晓燕和宋大成协议离婚后,一个产权证下的房屋使用人分成了两户,按照拆迁政策,当时拆迁时,曹宋二人是符合申购两套房子的,拆迁办也的确让他们各自申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现在曹晓燕又提出拆迁补偿,等于要第三套,这是完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法院查明,曹晓燕虽有精神残疾,但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合同》有效。曹晓燕和宋大成离婚后,宋大成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前,该处房屋已由建邺区拆迁办进行了货币补偿,宋大成也签了字,应属合法有效;同时,拆迁办支付给双方各一张房票,各自申购一套中低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已经按约履行了自己的拆迁补偿义务,亦属于合法有效。最终,曹晓燕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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