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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参与者力挺就近回迁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0-12-23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36

     调查目的:

  居民对“新拆迁条例”的看法

  调查方式:海力网问卷式调查

  1.您不愿拆迁的原因是:(可多选)

  政府给出的拆迁赔偿费用不合理90%

  留恋祖祖辈辈生活的家园40%

  孩子入学成难题20%

  没有为什么,就是不想搬迁0%

  2.拆迁后您倾向于得到哪种赔偿方式?

  对等面积的房屋30%

  其他10%

  对等的人民币0%

  人民币和房屋60%

  3.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明文取消强拆,是否真的能够杜绝强拆?

  只要地方严格实施,肯定会有效果10%

  要看具体情况10%

  不会有什么作用,政府要拆总有办法80%

  4.征求意见稿中明晰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您认为是否合理?

  很难说10%

  合理,能够保证拆迁户再购房不受损失0%

  不合理,近年房价上涨太快,一两年可能就有很大差额90%

  12月15日,国务院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新拆迁条例”意见。这是国务院立法史上首次出现一个条例两次征求意见的情形,足见拆迁涉及矛盾之复杂、利益博弈之激烈。专家分析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三大亮点:一是变行政强迁为司法强迁;二是明确禁止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三是补偿金额定为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对此,本报财经周刊在海力网启动大型社会调查:拆迁“变法”能否保障公共利益?新规面世不易,且几经修改,自然不乏亮点。赞美之余,更多专家和普通市民对于这个处于征集民意阶段的重要文件给予了不同视角的意见。

  鼓掌

  变“行政强迁”为“司法强迁”

  12月14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邀请专家学者,就“新拆迁条例”进行专家论证。参与专家论证会的经济学者马光远随后在其个人微博上透露:“专家论证稿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有很多的进步,也有一些退步。法制办会在论证会的基础上,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这在国内行政法规的制定史上尚无先例。

  近年来,此起彼伏的暴力拆迁事件引发无数社会矛盾,被指违宪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为众矢之的。为此,“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广受期待。本报大型社会调查中,网民的投票也显露出此次拆迁条例“变法”社会关注度之高,参调网民100%表示关注本次房屋拆迁条例的修改。

  对于顺应城乡建设需要的拆迁本身,公众并没有明显的反感情绪。本报调查中,在被问到对动迁持何种态度时,70%的人认为,如果赔偿合理,愿意拆迁,30%的人表示“勉强为之,不愿拆迁”。对于不愿拆迁的原因,九成网友表示,主要是基于拆迁赔偿费用的不合理,四成网友表示对于祖祖辈辈生活的家园留恋。还有20%的网友表示,动迁会给孩子入学带来难题。

  关于强制搬迁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对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必须高度重视,据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就近回迁”受八成网友力挺

  拆迁牵涉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接受本报调查的六成网民表示,如果居住地动迁,自己愿意等待回迁,20%的网民表示会用动迁补偿款在动迁后的近期内买房。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本报调查中,80%的人认为这一细则比较合理。不过,针对“回迁应就近”这一规定,一旦旧城区改建为公共设施,而周边又无房可供拆迁户选择,您认为如何解决比较合理?本报调查结果显示,60%的人认为很难解决,拆迁户的利益没有受到保障。 30%的人表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原面积提供其他住房,10%的网友观点是政府可以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后您倾向于得到哪种赔偿方式? 60%的网友选择“人民币和房屋”,30%的网友选择“对等面积的房屋”。如果选择回迁,让您觉得最纠结的是什么? 70%的人担心一旦规定时间后房屋没建好,拿到额外补偿会有难度。 60%的市民表示每月给的房屋租金很难租到房子,60%的市民对回迁房的质量和地角感到不放心。

  颇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草案还将规定: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建设,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当中。法学界人士对此的解读是:由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经地方人大批准,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在涉及重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拆迁中,加入了人大的监督,“把地方人大权力适当给予了确认和提升”,“是一个非常巧妙的办法”。

  存疑

  新法“三难”引发社会争议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将新拆迁条例出台之难概括为3个主要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第二个困难为征收程序。曹康泰说,包括征收程序由谁启动等问题都需要征收条例作出规定。

  此外,补偿问题也是难点,“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

  补偿“市场价”补偿引发争议评估 机构保障“独立性”存疑担心“公共利益”恐成个别利益保护伞

  您认为目前动迁补偿额度是否到位?本报调查中,50%的观点是补偿不到位,标准太低。 50%的网友认为“一般,可以再调高一点”。

  征求意见稿中明晰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是,针对一这条“市场价”的补偿标准,数据却体现了大多数市民不认可的态度。本报调查显示,90%的人认为这样的补偿标准不合理,也无法保证拆迁户再购房不受损失。“近年房价上涨太快,一两年可能就有很大差额。 ”此外,还有10%的人认为很难评价。

  这一条款也是许多法学专家、律师质疑的焦点之一。“类似房地产”,这一并不明晰的词语给某些人留下了操作空间。拆的是旧房子,补偿时以旧房而不是新房价格来补偿,但这样一来拆了100平方米的房子,补的钱实际上可能只够买50平方米的。有专家指出新拆迁条例可以借鉴天津的思路,在规定中加上一句“补偿金额也不得低于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

  在上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的定位后,新稿同时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专家认为,公平补偿成了抽象的肯定,具体的否定。“全国近十年来的拆迁评估,符合市场价的有10%就不错了。 ”

  “变法”中补偿款细则的制定,是否能真正给老百姓争取到应有补偿?本报调查中,70%的网友估计很难,很有可能不够买房导致没地方住。 30%的网友表示不一定,“要看评估机构怎么算。 ”评估机构的决定交给了政府,60%的人认为评估机构与政府一般都比较紧密,效果不大。20%的市民表示效果还要看各地方政府的实施力度。

  财经评论人认为,拆迁按照市场价评估的前提是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如山西煤矿评估机构可以一夜之间将煤老板打入死地,拆迁补偿的评估同样如此。如果没有独立的评估机构,对于被拆迁者而言,只不过是在被狮子吞食还是被老虎吞食之间选择,毫无意义。

  “法院司法强拆将取代行政强拆”将是新版草案的首要变化。征求意见稿中明文取消行政强拆,能否解决目前社会上饱受争议的拆迁问题?80%的网友认为不会有什么作用,“政府要拆总有办法。”10%的网友认为只要地方严格实施,肯定会有效果。

  北大法学院一位教授分析,对比一稿、二稿,值得高度关注的是在公民参与问题上的变化,这个变化体现在新条例意见稿对当前纠纷最突出的危旧房和旧城改造的民意征求条款上。第一稿的第十三条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其实可以算是第一稿中的“最硬部分”。但是第二稿删除了上述规定。有专家批评,第二稿中“公共利益”部分比第一稿没有一点儿进步。

  ■追问

  机关办公用房也是公共利益?

  只要以公益的名义,不管有多少人反对,地方政府都可以一拆了之?多位专家都对这则限制性条款的取消提出了质疑,认为这其实在实践操作中给房地产开发商留下了口子。对公共利益应该增加排除性规定,如果用于营利比如商品房开发应明确规定不属于公共利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对此便颇感忧虑,认为公民参与决策的权利可能得不到落实。保证公共利益,要靠公民参与,要大多数居民认为可以拆迁,符合公共利益,才可以进行拆迁。危旧房改造要给居民带来好处,如果他们中大多数都不同意,那这样的拆迁肯定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

  同样对被列为公共利益的还有“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有律师认为此条对公共利益过于扩展,并不符合行政原则。 “这条当时我们讨论时争议就很大。 ”经济学者马光远透露,14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参与新拆迁条例讨论时,多位专家提出此条存在问题,但“因为某些力量的坚持,这条没有取消,估计之后正式出台时也不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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