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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扬子晚报报道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又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多数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对这一规定存有争议。一位港资开发商代表和长期从事土地研究的易居分析师付琦还从法律角度指出,对住宅用地来说,这一规定“没有太大意义”。他进一步指出,对于出让方新增的“土地期满收回”这一“游戏规则”,可能和国家规定的一些法律法规产生冲突。例如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此外,2009年初曾流传的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在全国国土管理系统“征求意见”,最受人们关注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先表述的“无偿自动续期”。显而易见,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住宅用地到期的结果是“有偿”还是“无偿”,但前提都明确是“自动续期”,而不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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