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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都到手了,却无法住进自己购买的二手房中。日前,市民张女士和丈夫向记者反映了购买二手房的遭遇。
张女士和丈夫今年均30多岁。2009年,夫妇俩看好了位于天桥区的标山小区18号楼1单元101室。当年10月9日,通过中介,他们与房主刘某以及产权共有人(刘某的姐姐)签订了购房合同。
根据约定,买方向卖方首先支付11.5万元的首期房款。当年10月中旬,双方约定过户的前一天,卖方突然拒绝履行合同。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买方将卖方起诉至天桥区人民法院。当年12月21日,法院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刘某就买方“如何支付剩余房款”一事,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4月6日,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当年6月23日,该所房子过户到邢先生名下。张女士说:“因为卖方拒绝提供账户,我们无法继续付清剩余房款。”当年7月份,夫妇俩准备将一些东西搬进房子,却发现刘某仍然住在房子内。他们报警,在民警的见证下,将刘某的东西搬出,并安上了防盗门。当晚,邢先生发现,防盗门被撬,刘某的东西被重新搬进了屋。
刘某认为签订合同的一方中途违约,可以以支付违约金的形式撤销合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去年11月18日,省高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我们现在没法住进去。刘某占着房子一直不走,还威胁说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我们住进来也不会过安稳。而且我们以前放进房子里的一些东西也不见了。”张女士说。
昨天上午,张女士和丈夫再次约见刘某。对于目前事情的起因,刘某自称有占理的地方,也有不占理的地方,具体情况他拒绝回答。他认为“法院判决不对”,还要进行申诉。
看到刘某坚持不搬走,张女士报警。不久,两名辖区民警赶到。民警称此事已经立案,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东说,刘某如果不服判决,可以申诉,但是应以执行判决为前提。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房屋交付共分两部分:包括房屋权属过户和房屋占有交付。在进行房产交易时,最好对这两部分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法院方面认为买方的诉讼请求不包括房产交付,买方可以以刘某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之名,重新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腾空并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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