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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房产新政引发的定金纠纷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1-25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26

    刘小姐来苏打工多年,一直想买一套自己的房子,经过比较和选择,2010年9月18日认购了新区何山路“新创大河山”的一套商品房。这套房面积为8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9292元,经过打折优惠后总价为770961元。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刘小姐当场就交了2万元定金和2万元房款,并在商品房认购单上签了字。

  按照认购单上的书面要求,刘小姐必须在交定金后一周内前往售楼处,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交纳首付款。刘小姐当时提出,一周内筹集首付款有点困难,要求推迟一点。经过协商,开发商同意刘小姐在一个月内(即10月18日前)前去签合同并支付相关款项。

  意外的是,9月29日国家出台了房贷新政,其中一条就是买第一套房的首付款从20%提高到30%。这意味着刘小姐必须多付8万元房款。刘小姐本来凑20%也有点勉强,现在再加10%她觉得无力承受,于是向开发商提出解约并退还已交定金和购房款。而开发商认为签订认购书是当事人自愿的,购房人应该严格履行合同,拒绝了刘小姐的解约要求。同时开发商提出,由于政策的改变让刘小姐无法凑足首付,为了顺利履约,他本人愿意借款给刘小姐。刘小姐开始有点喜出望外,后来一听利息比银行要高出许多,于是谢绝了对方的“好意”。后来双方又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刘小姐只能来到消保委求助。

  调解结果

  刘小姐向消保委强调,不是自己改变主意不想买房而是国家房贷政策的改变使自己无力买房,而国家政策改变是一种难以预料的 “不可抗力”,因此开发商理应退还自己所交纳的定金和房款。消保委查阅了刘小姐带去的相关凭证,对她的处境也颇为同情,于是马上请开发商前来接受调解。

  调解中,开发商提出,此事刘小姐自己也有责任,如果她按认购单上的规定时间来签约付款,20%首付款就够了,现在公司放宽了时限反而变得生意做不成还受了损失,实在有点冤枉。消保委希望开发商能够体谅记小姐的实际困难,妥善处理好此事,毕竟老百姓买一套房不容易。经过反复调解,最终开发商同意解除商品房认购单,并退还刘小姐所交的4万元。对此结果刘小姐表示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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