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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个人转让非住宅今起增税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3-01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55

    继二手住宅营业税调整以后,今起,武汉非住宅类房产交易税费也开始调整。昨日,武汉市地税局和武汉市房管局联合发出通知,首次对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商业地产等非住宅将征收5%的土地增值税和3%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类房地产5%。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账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目前武汉市个人转让住宅类房产,一般也是采用统一按计税价格缴纳的方式,按房屋评估价的1%缴纳个税。也就是说,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今后将增加一项5%的土地增值税和3%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时,赠与行为不征收个税,主要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情形。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单位和个人转让房产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后才能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等手续。同时,此次将采取“先税后证”的方法,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或出具免征证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业内人士分析,住宅限购令后,非住宅如商业地产类引爆投资热潮。而此次税费调整,无疑对商业地产交易影响较为明显,正好能对之前的限购令作出补充,将非住宅也纳入调控范围内,有利于整体控制房地产炒作与投机行为。

  按今起执行的税收政策简单计算,个人转让非住宅,买卖双方缴纳的税金占成交额的12%以上。以面积50平方米、买入价50万元、卖出价100万元的商铺为例,调整前所需税费为7.1105万元,调整后为15.1105万元,交易成本大为增加。

  不过,也有人士认为,商业类房产投资客多为长线持有,以获取租金回报,因此税费增加对商业类房屋的交易影响,没有对住宅类影响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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