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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武汉市将正式实施《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房屋出租户出租房屋必须进行登记备案,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分割出租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不登记备案罚千元
根据《办法》规定,除实行标准租金的公房外,实行协议租金的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0日内,到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实填报各类信息,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登记备案不收费。
出租人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分割出租最高罚3万
目前,一些房主为了赚取更多租金,将原来的房间分拆、隔断、“化整为零”出租给多个租客。
为杜绝因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办法》规定,房东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否则,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办法》还明确规定以下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经鉴定为危房或有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手续费住宅最低50元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缴纳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两项,由出租人缴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出租,应按规定予以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的起数,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予以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缴纳标准: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50元,30平方米以上80元,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非住宅1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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