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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主席助理:房贷若只有口头承诺 银行可不履责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3-13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20

    南都讯 特派北京记者龙金光 针对近期出现银行承诺的首套房利率优惠折扣单方“反水”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前日在委员住地对南都记者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贷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如果金融机构与贷款人只是口头的约定,银行可以不履责。

  南都:由于信贷政策调整,去年以来,银行房贷利率一再上调,此前银行口头承诺可享受利率优惠,但此后频频“反水”,购房者只能按照基准利率贷款,否则放贷将“遥遥无期”。银监会对这类情况持什么态度?

  阎庆民:你提的这个问题,银监会也在关注,并于前几天下发了文件。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贷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不能以信贷规模不够为理由,对申请房贷的客户“坐地起价”。银监会也会提醒银行机构,兑现给客户的书面承诺。但是如果是口头承诺,银行可以不履责,这就要求银行做好解释,也希望客户能够理解。

  南都:一种普通情况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贷款人签订合同时,只有贷款人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如果银行“反水”是否属于违约?

  阎庆民:对这种情况,银监会有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受理并同意贷款人的贷款申请,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贷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南都:随着银行信贷额度紧缩、地产新政频出和央行加息,在你看来房地产首套信贷优惠这一块还会延续吗?

  阎庆民:二套房、三套房都没有了。并根据国办发〔2011〕1号文件印发后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规定。

  首套房贷利率是否可优惠,这个由银行自己制定,我们监管部门不做这么细的规定,我们都定个风险底数,首付多少比例就行了,至于利率央行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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