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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酒店公寓”这类名称将不允许在公寓建设与宣传中使用。今天,我市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今后建设的公寓分为两类,即商务公寓与居住公寓,其中商务公寓不在目前限购令范围之内。
这份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居住用地和商业金融业用地中公寓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居住用地上的公寓一般指日照标准和建筑间距不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居住建筑,为区别于普通住宅建筑,该类公寓明确为“居住公寓”。商业金融业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配建适量公寓,配建比例一般不超过建筑总量的35%,商业金融业用地上配建的公寓明确为“商务公寓”。
居住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配置,商务公寓的停车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一般公建标准配置。
其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通知》还明确要求,公寓建设项目报审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公寓的具体类别。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时,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时,均应标明公寓性质为“居住公寓”或“商务公寓”。开发企业在房屋预(销)售时,销售现场应公示公寓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等证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用途栏应标明“居住公寓”或“商务公寓”。公寓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具体公寓类别,在房屋产权证上的规划用途一栏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