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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开发商故意在合同上漏字 消费赔偿额大打折扣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3-16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44

    “前些日子,我在东部购买了一套房子,在签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告诉我,合同都是他们拟好的格式合同,一个字也不能改,这也太霸道了吧!”日前,省城市民罗女士向记者反映。

  看中房子签合同,开发商一个字也不让改

  罗女士从去年就一直在看房子,经过反复比较,罗女士看中了位于高新区的一套商品房,68万元的总价让她觉得还可以承受,于是决定和开发商签买卖合同。

  “售楼小姐拿出合同后,就自顾自地在那填了起来,一共填了四份合同,其间也没有征求我的任何意见。”罗女士说,等售楼小姐填完后,就让罗女士在每份合同的固定位置上签字。

  罗女士提出,在签字前自己要看看合同,于是售楼小姐把合同递给了罗女士。罗女士说,自己大体看了一下合同,售楼小姐只是填写了关于房子的位置、总价等问题, 但对于她最关心的关于违约等责任的问题丝毫未动,也没有和她商量任何内容,“其中一项是关于开发商如果最终不能交房的,下面一共列了两条解决办法可以选择,但开发商早已经在上面打印上了按第二条办理,而第二条明显是对开发商有利的。”罗女士说,对于类似的条款,她向售楼小姐提出商量修改一下,但售楼小姐表示,这是格式合同,一个字也不能改。而且其他合同都是这么签的。

  开发商办不下房产证,赔偿金只有几百元

  那么,这份格式合同里,究竟有哪些对购房者不利的条文呢?记者仔细看过合同后,感觉有好几条都是对开发商有利,而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最“霸王”的条款出现在违约责任里,上面写明,如果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无法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那么开发企业将按照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四进行赔偿。” 乍一看,如果开发企业违约办不下房产证,可以根据合同获得赔偿,但仔细计算一下可以得知,这种赔偿微乎其微:68万元×万分之四=272元,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办理房产证方面违约,那么依据合同,购房者只能获得区区272元赔偿,而房产证关乎购房者几十万的购房款。

  记者也发现,在合同中,如果购房者在缴纳房款等方面违约,那么也有相关的规定,那就是“依照每日支付的总房款的万分之四作为赔偿。”那么一年下来赔偿额是:68万元×万分之四×365=99280元。两种条款,看似类似,但因为多了“每日”两字,金额则是有着“天壤之别”。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购房者的购房合同中都有类似的条款,成为未来购房者维权的“陷阱”。

  ◎律师说法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对于罗女士碰到的这种情况,省城律师认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按照这种合同,将来房子一旦出问题,购房者在产权等方面会受到损失。

  虽然这样的合同明显有着不合理的地方,但将来房子一旦出了产权证办理方面的问题,在处理时可能要按照上述条款来处理。

  律师和省消协专家提醒购房者,碰到这种情况,购房者可以争取通过增加附加条款的形式来进行约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提醒商品房买卖要网签合同

  记者了解到,目前,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已经启用新版房地产信息系统,今后,非网签合同将无法办理合同备案、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手续。

  业内人士提醒,网签是买卖双方唯一的签约渠道,网签合同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唯一合法合同,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一定要及时和开发商进行网签,不要再签订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网签时,在输入相关内容时要注意,不要让开发商在相关内容中输入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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