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本地资讯 | 业界新闻 | 家居资讯 | 人物访谈 | 成交快报 | 直达县区 | 折扣促销 | 楼市汇总 | 专题策划

租房搞传销房东最高罚50万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3-24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36

       近期,长沙县公安局联合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通告大致内容如下:

  一、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员居住。

  二、个人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经审查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是传销人员或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销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立即终止租赁合同。

  四、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公安机关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出租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出租房屋给传销组织或人员的,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揭发、举报。对揭发、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传销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郑重声明:
  • 1、本站在此郑重声明,欢迎媒体、同行转载本网站信息,转载时请必须注明文章出处:菏泽房产网(菏房网),如今后若发现采用本站引用的文章而不注明出处者,本站将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菏泽房产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保护菏泽房产行业原创内容版权,遵守互联网行业自律。

上一篇:继承、遗赠住房将免手续费
下一篇:京限购令推升租金一成 租客两月骤增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