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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 中介乱象有望消解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3-26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46

     中介乱象:

  “组合拳”治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近日,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于4月1日起实施。

  作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之一,《办法》打出了“组合拳”,对不规范现象使出多个招数。

  招数一,加强监督,严惩违法行为。《办法》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致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同时,重点规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等“十大禁止行为”。例如,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俗称“阴阳合同”)。违反该规定的经纪人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违规中介将被取消网签资格并处3万元罚款。

  招数二,对机构和经纪人进行统一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同时,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并对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制度作出了规定。

  招数三,透明交易,规范行为。《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的内容,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的事项。同时,《办法》规范了房地产经纪合同行为,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招数四,机制创新,多部门联动。《办法》规定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等措施。可以预见,《办法》将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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