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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今实施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4-02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99

      今天起由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和人保部共同发布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部被业界期盼多年的行业管理法规将对我国房地产经纪业产生深刻影响。

  对每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办法》要求必须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其经纪合同上签名。这对目前行业中大量不具有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的人员直接从事业务,在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大量不符合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的机构的现状,将起到严历的整肃作用。

  明确管理 增强服务

  长期以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多头交叉管理的状况。《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并明确了其各自的分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强调了地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包括“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在内的一系列服务。一方面体现了“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的意识,另一方面,从第三十条“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以及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的罚则来看,也体现了”寓管理于服务”的思想。

  现实与办法间存在反差

  由于各地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历史背景和具体情况,一些地方短时间内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实施的困难。以上海为例,由于长期实施“上海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行业内具有全国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实际从事业务的人员数量较少,也基本上没有具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如果严格实施每份房地产经纪合同必须由从事该项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可能导致大批合同无法成立。

  同时,参照规定来细化《办法》的人员数量要求,则意味着,房地产经纪行业不可以有个人独资企业。而这不仅与国家工商管理局2004年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不协调,也与国际惯例不吻合。在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经纪行业是一个“无雇员企业”比例很高的行业,很多房地产经纪人都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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