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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保障房或追究刑责 违规者最高或罚20万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4-20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81

  深圳市法制办昨日消息,《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目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拟于本周四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订草案》最引人注目的是提出,加大对保障房违规者的处罚力度,骗购保障房最高或罚20万,对违规者还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诈骗罪等刑责,且终身不得申请保障房。

  经历省、市两级人大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去年7月颁布实施。这部法规是继厦门人大2009年通过的保障房管理条例后,全国第二部保障性住房法规。在颁布之初,南都就曾报道,该条例提出对弄虚作假申请者罚款5000元等处罚措施,被人大代表指责处罚太轻,违规者造假成本太低。

  与此同时,在深圳2010年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核查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2011年1月,市住建局针对终审不合格名单中涉嫌隐瞒住房或财产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上周五,24户家庭涉弄虚作假申请保障房受罚。其中共有6户的家庭财产超过100万元,首富身家高达356万多元。而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有关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只能依法驳回当事人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对此,社会各界普遍呼吁,要求加大处罚力度。

  “原来处罚确实太低,现在修正后该没人敢轻易随便虚假申报。”有起草者介绍说。而《修正草案》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能完善整个住房保障制度。深圳近期刚出台、6月要实施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在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社会公众也普遍要求提高骗购处罚力度。《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提高处罚力度,将也同样适用于深圳正在大规模推进的“人才安居工程”的申请审核监管。安居型商品房是作为保障房的一种形式。

  据了解,《修正草案》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还要报省人大。不过,起草者介绍,这个事情会比较快,现在社会各界都非常急,目前对保障房虚假申请者仅仅5000元罚款太低了。

  在深圳的法规制定历史上,实施9个多月就修改的,非常罕见。

       ■ 草案亮点

  骗购骗租区别对待

  本次《修正草案》区分了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形式和阶段,分别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在违法行为的形式上,《修正草案》区分为骗购行为和骗租行为。骗购保障性住房(含购房补贴)的获利空间更大,在受理住房保障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多,社会危害性也更大,而骗租行为(含租房补贴)的获利空间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修正草案》最核心内容为,大大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骗购者终身不得申请

  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是本次修改的重中之重,对不符合条件的骗租人处3万元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骗购人处10万元罚款。而如果是申请成功后被主管部门发现的还要加处一倍罚款,最高罚款额可达20万元。

  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修正草案》将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的期限从3年延长至终身。

  根据以往发生的案例,保障房违规者往往还持有单位的虚假证明。本次《修正草案》提出,加大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力度。

  原条例最重的处罚条款就是,如发生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万元罚款等。在这次《修正草案》中,相关处罚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曾建议,对违规者的处罚应当按照骗购的违法所得来计算。本次《修正草案》则采用定额罚款而不采用按违法所得一定倍数罚款的方式,据了解,起草者主要考虑违法所得难以准确计算,而且会产生上百万元罚款的极端案例,且《修正草案》已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行为和阶段给予不同处罚。

  对骗购者或按诈骗罪严惩

  对于骗购保障房,不少律师曾建议,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本次《修正草案》增加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起草者介绍,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按诈骗罪予以严惩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在这方面,香港也有成例可循,申请人如果骗购公屋或综援,将会以“诈骗社会福利罪”而遭起诉。因此,将涉嫌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将产生极大的威慑效应。

  此外,《修正草案》还增加了对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行为进行治安处罚规定。针对在申请过程中涉嫌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规定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起草者认为,通过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治安拘留)措施,也能有效地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六大“百万富翁”申请保障房被罚,让舆论担忧社会诚信的普遍缺失。《修正草案》增加了对违法申请人的诚信约束机制。根据规定,建立诚信制度也是规范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有关当事人在住房保障活动中的违法和严重违约行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其违法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 难题待解

  仍未禁止保障房上市

  南都曾在今年深圳两会上以民间身份提议,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漏洞,核心不在于主管部门疲于奔命的堵,应该是从根本上铲除保障房存在的“暴利空间”。

  根据现行制度,申请者以约市场价二成的价格购买保障性住房,在5年后可获准上市交易,暴利空间即在此。保障房投机的利润远在300%以上。这个“暴利空间”是保障房沦为唐僧肉遭至群妖乱舞的“万恶之源”。如禁止上市交易,便切断了暴利之源。

  “禁止上市”的说法也曾写入深圳住房建设的“十二五规划”草案中。不过,在本次《修正草案》中,并没有“禁止上市”的相关条款。市住建局相关官员介绍说,他们也曾建议,将限制产权或禁止保障房上市写入《修正草案》,但后来被删除了。

  “这个核心内容没有了,修改后,还是会出现问题。”上述官员忧心忡忡地说,不切断利润空间,保障房乱象很难治本。

  审查监管依然乏力

  此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历经初审、复审、终审及三次公示,头尾历时一年多,公示内容详尽,也增加了不少审核手段,但依然每次公示都要引起轩然大波。

  在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上,目前针对申请者的资产审查存在众多似乎不可克服的缺陷。如对外地还有境外房产、财产、资产转移等,现行保障性住房审核制度几乎都无法核查。从深圳审核力量上来看,深圳缺专门机构也缺人力。以第二次保障房审查为例,主管部门仅有7人负责全市数万资料的审查。从2010年以来,深圳开始加大建设保障房的力度,包括在“十二五”期间将筹建24万套的目标。

  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发布之初,南都就报道,市住建局相关官员呼吁建立“专业的保障房监管队伍”。而在本次《修正草案》中,对审查监管这块依然乏力,没有增加相关条款。

  市住建局相关官员指出,2010保障房申请受理,他们光银行就查了39家,但也仅限于审查本地银行,钱存在外地银行很难查到。股票在本地的结算还好查;如果是外地的证券基金公司,就没有办法了。

  而对于保障房的后期监管问题,空白就更多了。

  重罚面临执行难

  “别说加重处罚,光是这罚款5000元就不好执行。”负责保障房审核的市住建局相关人员表示了对执行难的担忧。他指出,若干年或终身不准再申请容易做到,但处罚不知道该怎么执行。“法院执行难目前都是问题,何况普通政府部门?”

  根据市住建局一些官员介绍,近期以来,屡屡有审核未过关的保障房申请者前往该局“闹”,“一定要分房子给他们,直到实在没办法,报警等警察来处理才解决”。

  本次《修正草案》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也带来了执行难的隐忧。而《修正草案》对执行难也没有提出很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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