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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家庭成员不能继承经适房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4-26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3143

  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一旦出现生老病死,相关事宜该如何处置?记者从上海市房管局获悉,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操作办法。

  《意见》明确,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如属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这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老人单独以他名义申请了经适房,如果他一旦死亡,则其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该套经适房的居住权,仅能在这套房子被回购或者转让时,获得规定产权比例的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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