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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出台并实施的强制没收违法建设住宅用房,并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举措,具有极大的社会实践意义。首先,上述举措有开国内“先河”之意义。没收或拆除违法建筑在一些城市并不鲜见,但如此明确地将没收后的住宅用房性质转变成保障性住房的,在全国属于首次,一方面体现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执行和落实法律法规方面的“一丝不苟”;另一方面,这个“创新”的或“有所变通”的做法,恰恰又给亟待解决的住房困难群体多了一个补充房源和可以得到保障性住房的“额外通道”。
其次,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以较小的管理成本获得较高的社会收益。上述举措是完全合法的,但一些地方为什么没有实施?源于执法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阻力和压力,小产权房问题、城市建筑中的违法违章建筑问题,并不仅一个城市存在,但在执行过程中大多采取的是“罚款了事”或以“罚款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不是一个治本的举措,反而会助长违法建筑的嚣张。当地将违法建筑采取没收手段,除体现整治违法决心之外,相较于“拆除”会较大节约社会成本,再加上一个“违法住宅变为保障性住房”的配套性举措,或起到的是“一石二鸟”之功能——一是遏止违法建筑滋生,二是让保障性住房总量增加,让公众直接受益。所以,这样的一个极为“科学”的执法手段和政策举措,对于同样存在类似问题的城市不妨借鉴学习。
就当前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而言,各地也亟待破题。2011年,全国将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估量总体投资接近1.4万亿元,“十二五”期间,全国保障房扶持方针将追加至3600万套。中央下达给河北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是38万套,其中,石家庄市2011年的任务为41248套,是2010年的3倍还要多。无论是河北省省会石家庄,还是其它一些城市都面临土地资源紧缺和配套资金短缺问题,将违法建筑的占用土地“腾”出来,或者直接通过符合质量标准的验收让其转变性质,这对于完成上级指标、民生目标、节约社会成本等都是一个见效快、反响好的做法。
总之,保障性住房关系公众利益,关系民心冷暖,遏止建筑违法行为又恰恰是关注民生利益的“发力”。石家庄市采取的“没收违法建设住宅转变为保障性住房”的举措,是地方政府心系保障性住房和牵挂公众“住有所居”现实利益的反映,无论是从保民生和暖民心上,还是从严格执法的环节,都有极大的社会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