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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指标房便宜与风险共存当谨慎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5-10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39

  几年前,很多单位为了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流行集资建房、团购买房,一些不想买房的职工就将购房指标转让给想要的人;可几年后等房子盖好,看到房价猛涨,当初出售指标的职工又后悔了,不想把房子过户给买房人,为此引发纠纷。记者采访发现,购买“指标房”便宜与风险共存,购房者当谨慎。

  据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孙晶介绍,对购房指标能否转让的问题,法律设置了几种禁止性规范,例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不得转让,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转让。对公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禁止;对私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自由。这是法理的基本原则。因此,购房指标转让应当有效。

  虽然在一些时候法院的判决支持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有效,但购买购房指标也存在风险,“比如房屋转让没有取得配偶的同意,只是夫妻一方出售指标,这样的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孙晶这样表示。此外,转让的集资、团购房大多尚未取得产权,因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职工从出卖房屋到取得产权一般要经过一段过渡时期,有的长达数年。还有一些建房的单位往往与购房职工作出限制性约定,要求不得转卖、转让、出租集资房。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陈宝龙等专业人士提醒,购买指标首先要查清房产性质。例如经济适用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而购房指标转让很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行性规定,最终将导致合同无效。购买指标时,最好聘请律师拟定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不太了解,草拟的合同、协议总是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矛盾,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因为协议的不规范导致没有一个权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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