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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窦延文)在今年我市“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建议,保障性住房应当只租不售,以从源头上遏制弄虚作假申购保障性住房的违法行为,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可持续发展。那么保障房只租不售在我市能否可行?昨天,市住建局对此回应说,这种观点是积极有益的,但目前由于国家政策、资金压力、后续监管等因素制约,这一设想暂不可行。
四大因素制约保障房“只租不售”
市住建局法规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市保障房只租不售暂不能实施,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是国家政策尚未作出相应调整。2007年8月,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2007年12月,建设部等7部委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也规定,购房人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住满5年后可以上市转让。
二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压力大。根据规划,我市在今年将建设7.3万套各类保障性住房。
整个“十二五”期间,将建设24万套各类保障性住房,如此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如果不能通过出售保障性的方式快速回笼建设资金,单靠财政资金支撑保障性住房建设,势必难以为继。
三是采用只租不售的模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将给政府的后续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为了确保用于出租的保障性住房能够确实保障有需要的住房困难群体,必须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禁止转租、转借或用于非居住用途,但是仅靠目前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难以做到监管到位。
此外,目前新加坡、香港等住房保障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也没有完全禁止保障性住房销售,采取的也是租售并举的做法。
如上市或按七成收益补交价款
尽管目前没有完全禁止保障性住房上市,但我市保障性住房要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仍有诸多条件。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产权限制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也就是说,保障性住房要取得完全产权,要上市,其收益并非全部收归自己所有,申请人还要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和房产增值收益。
据介绍,目前该局正在作相关的测算,初步考虑按照收益70%左右的比例向政府设立的住房专项资金账户补交价款。即上市收益的绝大部分要交给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另外,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限制年限也考虑延长,因为安居型商品房的产权限制期都已到10年,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限制年限应当作相应调整。
户籍市民均有机会申请安居型商品房
据该负责人透露,随着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今后,我市将考虑逐步减少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销售,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和安居型商品房,构建以公共租赁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为核心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无能力购买住房的家庭,可以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租赁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否则就轮候申购安居型商品房,或直接在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
安居型商品房是我市继公共租赁之后,创新设立的一种住房保障形式,它作为一项普惠政策,将惠及全体深圳市民。
根据深圳市政府刚刚颁发、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第228号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凡具有深圳户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达到规定年限的市民,不论其资产多少,只要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均可按不超过市场评估价70%的房价水平,申请轮候购买一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安居型商品房,自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据介绍,根据《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今后每年安居型商品房配建总量将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30%,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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