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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新规:未取得房产证前退房可退还已交契税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5-12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9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根据通知,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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