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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解除父母为子女买房之忧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8-25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63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的社会反响和争议较大,其中最受瞩目的焦点自然是在房产处理上。深圳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移民城市,离婚率高、闪婚闪离的案例日益增多,同时深圳的房产增值收益极其明显,此外,深圳包括广东的很多家庭和父母相对富裕,所谓的“富二代”也更多,因此对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尤为敏感。

  “问题其实不是我竟然分不到你的房子,而是我们竟然离婚了”。网友王先生这样充满柔情的观点曾让很多人觉得伤感。然而从理智的角度上考量,律师和专家们向记者表示,从总体上来说,新司解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和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也明确了财产分割分配。

  从社会学的角度,深圳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易松国认为《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对于买房结婚的人并不会有太多影响:“新司法解释并不是针对社会问题,而是从法律本身,针对离婚时对财产的争议。有很多法律之外的解读出现的,包括婚恋观之类的社会问题是原本随着社会进步就在不断出现的”。

  律师:新司解公平合理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房子归谁?很多人的传统观念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出装修费或购买家电等生活用品,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按照《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这些问题有了较为明晰的依据。按照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按照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一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以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些条款触动了众人的神经,也引发了争议。有观点认为,这些条理打击了骗婚,打击了“傍大款”、“傍富二代”的现象,让婚姻还原为“爱情”的本真。对此,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业务员委员会副主任郭璇玲认为,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是合乎法理的,从总体上来说,它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进一步明确了共有财产的分割。相对于以前的相关条例来说,是一种进步。

  富二代婚后无收入 无共同财产可分

  记者了解到,《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修订后的现行《婚姻法》自1989年开始修改,到2001年颁布实施,期间经历了12年的漫长过程。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刘芳律师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家庭财产构成日益复杂,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由于立法上的缺陷,近几年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不少争议很大的模糊地带”。

  而对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房产的争议,刘芳认为最大的亮点是加大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

  法律的修改和解释首先体现的是公平,在此基础上照顾弱者利益。刘芳认为,该规定恰恰体现了这一原则。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而婚后还贷部分,按房屋增值和付款比例,由产权人付给另一方补偿。也就是如果女方婚后没有收入,也没有支付还贷款项,离婚时同样可以得到相应份额的房产补偿款。

  郭璇玲向记者解释说,很多人误认为婚前男方付首付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双方还贷的房产,如果婚后女方做为家庭妇女没有参与还贷,那么离婚时房产与女方无关。但是关键在于,婚后任何一方无论男女是在家还是在工作,除有约定外,双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更通俗地说,在离婚的时候,除开男方支付的首付归属男方外,女方可以分得婚后还贷的一半并还获得该部分比例的升值。在房屋所有权判给男方的同时,未付完的贷款也将成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其亮点在于,此次规定明确提出了对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如果婚后共同参与还贷,家庭主妇一样可以享有按比例的升值部分的分割。

  郭璇玲提醒说,在此种情形之下,如果婚后男方用于还贷的资金全都是婚前存款或者是父母赠与的,则女方将无权要求分割。因此她建议:“现代女性在择偶的时候不要紧盯着富二代,尤其是在婚后不产生价值的富二代,如果他们在婚后不工作没有收入,没有创造共同财富,女方也就没有任何财富可以分享了”。

 解除父母为子女买房之忧

  郭璇玲律师认为,深圳在人口和婚姻等方面有着离婚率高、闪婚闪离多;家族富裕者多;房产增值收益明显三个特点,这使得深圳人在接受《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上应该更容易一些。2011年民政部公布的一组关于离婚率的统计数据显示,深圳离婚率居全国第三。6月份,深圳市民政局称2009年至2011年第一季度深圳人婚姻登记情况的统计数据显示,结婚人数多,离婚人数多,复婚人数也多。

  深圳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易松国分析认为,深圳作为一个移民城市,年轻人居多,观念相对开放,一些两地分居的夫妻,家庭风险很高,导致一些情感变故频发。

  在此背景下,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问题也就显得谨慎,而对于为子女购房的问题也忧虑重重。

  在新开盘的福田某小区,父母带着女儿购房的情况不断。售楼小姐说,以前有很多婚后夫妇为了买房而假离婚的情况,但是近来却有很多父母为单身的儿女购置房屋的也不少。

  在观点交锋中,一方父母或者父母双方买给已婚子女的房屋归属也是广受关注的话题。

  在龙岗一处购楼现场,市民谢女士就为这件事情担心。谢女士来深圳早,家中殷实,准女婿来自外地,家境一般。谢女士说:“并非不信任女婿,只是想为女儿买套房有个依靠,现在的年轻人没个准信,万一哪天离了婚,我买给女儿的房子还得分给女婿一半,我确实不愿意”。

  刘芳律师认为,与此前的相关条款相比,新的司法解释既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又能避免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中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歧义。以往父母出钱为子女买房统统认定为赠与;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双方,以付款时间而定;婚前付款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付款的是对双方的赠与。

  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存在很大问题。刘芳表示,只要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就是对双方的赠与,这明显将法的意志强加给父母。如果认定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就是对双方的赠与,就会使父母一辈子辛苦积攒的血汗钱因子女离婚而被别人白白拿走,这对父母是极其不公平的。

  刘芳律师认为,《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解除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平衡父母与子女婚姻家庭之间的利益。同时,解释只适用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

  首次对婚内诉讼明确表态

  对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种种争论多将视野关注在财产分割上,而在郭璇玲律师看来,《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里还有更多的亮点。

  郭璇玲指出,新的司法解释第四条是更值得关注的亮点。根据该条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不掌握财产控制权的一方(通常情况下为女方)有了更有利的法律保障。

  “离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在以往的离婚诉讼中,转移财产、伪造共同债务以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为常见”,郭璇玲告诉记者,在新的司法解释为家庭妇女们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新的司法解释的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们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规定处理。郭璇玲律师表示,这一条的规定明确了女性的生育权,同时作为平衡,也赋予了男性离婚的自由权,这也是一个进步。

  “总体来说,《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保护了对婚姻投入较多的一方,同时它也明确保护了已经取得较多财产的一方或者父母投入财产较多的一方”,郭璇玲律师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感情生活中也要更多的保存理智,随时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她同时建议,年轻人在婚前应进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咨询。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管理有很多法律技巧,及时采取合适的法律处理措施,通过一些委婉的办法解决,即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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