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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房产“加名税”符合税理人情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09-06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64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夫妻房产加名风潮,部分地区对婚前房产征收“加名税”引发公众质疑。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锤定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房产证上为另一方加名,免征契税!这一政策的迅速出台,值得嘉许。

  8月13日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房产证“加名税”热议。此前,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使房产关系成为婚姻关系中的“重头戏”。一方认为,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房产属个人财产,婚后加名意味着房屋的权属发生了改变,属于财产转移,应征收契税;另一方则认为,“加名”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属财产转移,亦即非销售行为,因此不应该征税。

  房产证加名要不要征收契税,是事关全局的政策性问题,不能各自为政。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对政策理解的不同,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南京、武汉、成都、青岛、苏州等地就着手征收“加名税”,更多地方则按兵未动。在社会为此争论不休、地方税务机关各打各牌的背景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出台政策规定,显然起到了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行动的作用,使社会争议风波很快平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免征“加名税”,是倾听民意的结果。出台免征“加名税”新政,显然考虑到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这一因素。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做出免征的规定,应该说除了考虑到“税理”的规定,也照顾到了“人情”。这说明了政府部门确实是在打造服务型政府,坚持了“以人为本”理念,体现出执法为民的风范。

  夫妻房产“加名税”风波尘埃落定,以及此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会影响夫妻对于房产证加名的观念,增加加名动力。可以预料,在全国范围内,一定时间内的“加名潮”已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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