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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拟拆除的建(构)筑物,拆除主体不得将其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储使用。违者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建筑物拆除不适用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构)筑物是指房屋、烟囱、水塔、水池、桥梁、高架、隧道等建(构)筑物。而违法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村民个人自建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对下列工程,拆除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者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严禁抛掷
拆除工程紧邻人行道、车行道或者居民住宅的,拆除企业应当将拟拆除的建(构)筑物使用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围护。拆除企业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冲洗车设施,满足进出车辆可冲洗的要求。禁止车辆带泥行驶。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拆除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严禁抛掷。
无资质企业施工最高罚50万
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拆除、监理企业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2)要求拆除企业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的。
现场未封闭围挡最高罚10万
拆除主体将拟拆除的建(构)筑物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储使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企业未对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除企业未采取湿化、防止扬尘产生和降低噪声措施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或者遇有恶劣天气时未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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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长春市土地登记办法》正式施行——
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抵押
《长春市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房、房改房出售和回迁房安置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依法领取并向购房人、被征收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凭证》,购房人、被征收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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