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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年遭抛弃,男子李某告到法院,要求平分女方罗某的财产。昨天,市一中院判决认为:同居和婚姻关系不同,如不能证明财产共有,则属于同居一方所有,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罗某于2000年相识并开始同居,当时罗某尚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后罗某离婚并抚养其与前夫生育的一子。罗某于2004年7月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位于房山区一套住房,去年,罗某变卖了房产。为此,李某诉至法院,称罗某因另有新欢而提出分手,并对自己态度冷漠、彻夜不归。“我为家庭、为孩子尽心尽力,工资收入均交给她(指罗某)管,没想到落得这个下场。”
庭审时,罗某提供证人、证据,证实房产等财物均属个人所有,和李某无关,不同意分割财产。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李某10年来的付出,判令罗某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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