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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买房“跑单”被判支付违约金8000元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1-12-03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69

    通过淘房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后,济南市民周某又通过其他房产中介买了这套房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支付给淘房公司违约金8000元。这是今天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十大商事案件中,较为典型的一个。

  不久前,济南淘房公司与济南市民周某签订了《物业需求看房单》,双方约定,淘房公司提供欲出售房信息中的一套建筑面积56平方米、售价40万元整的房产;周某及其关系人不得通过任何途径避开淘房公司与该房产的房主私下成交,否则周某构成违约,将按房屋成交价的2%支付违约金。签订协议后,淘房公司工作人员带周某实地查看了协议中所提到的房产,周某表示比较满意。但此后虽经多次催促,周某一直没有购买该房屋。

  淘房公司经调查获悉,周某在看房的第二天,与其他房产中介公司就该房屋达成协议,并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淘房公司随即以周某违反《看房单》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支付8000元违约金。周某则辩称,淘房公司并未促成自己与原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自己不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看房单》中的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周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最终判决支持淘房公司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在济南中院发布的年度十大商事案件中,其他9个案件分别为:原告中化物产公司与被告山东塑料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原告广州中船公司与被告青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原告济南燎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烨公司、刘某、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原告齐鲁饭店与被告齐鲁宾馆担保追偿纠纷案;原告胡某与被告泰康保险公司人身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原告历城信用社与温某等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张某、李某等诉被告汽车一队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案;原告胡某、杨某与被告金地劳务派遣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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