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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十年”中途反悔 开发商被判赔偿业主50万

作者:菏泽房产网   时间:2012-05-24 00:00: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 2754

(房报资料照片)

冲着开发商承诺商铺包租十年,金先生买了4套商铺。可仅仅过了3年,开发商就反悔不再按约支付租金。面对近百万元的租金损失,金先生接连打了两场官司。近日,长宁区法院判决开发商上海华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华闻房产)赔偿金先生50万元。

写承诺包租十年

2007年末,金先生购买了位于本市中山西路某商务楼里的4套商铺, 1套底商, 3套位于二楼。开发商华闻房产当时承诺可包租十年,还出具了 “包租承诺书”: “我司承诺为买方寻找租客,约定的租金为买方净得,租期十年,若租赁期内租赁方发生任何违约情况,由我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注明 “本承诺书为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书还约定底楼商铺固定租金为8.2元/平方米/天,二楼3套商铺固定租金每套为6.5元/平方米/天。

与此同时,金先生也向上海华闻房产出具授权委托书,声明 “委托期限内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低于约定最低租金的,由受托方补足。如高于最低租金的,归受托人所有。”之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

叹苦经提前解约

金先生4套店铺被开发商分别出租,底楼租给 “好德超市”,二楼3套租给 “味千拉面”。 2011年2月起,金先生未能按时收到租金。同年5月,华闻房产致函金先生,称自己受金先生委托出租店铺,但收到的租金很低,开发商自己掏钱补足租金差额,已经损失100余万元,因此决定解除委托关系,租金愿意结算至当年5月31日。

明明是包租十年,怎么成了委托关系?同年7月,金先生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华闻房产继续履行合同。经法院工作,双方同意于当年10月31日解除合同,此前租金由开发商按约给付;合同解除后,开发商与 “好德超市”的租赁合同由金先生继续履行,租金差额由开发商予以补足。结清上述费用后,金先生撤回了起诉。因为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今年1月,金先生再次起诉华闻房产。

不守约赔款50万元

金先生认为,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在华闻房产,他因此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华闻房产应赔偿他提前解约损失的9个月的租金,共计86.7万余元。华闻房产则认为,自己与金先生之间是委托招租关系,而且在完成委托招租事项时,自己损失了100余万元,现在双方的委托关系已经解除,因此不同意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法:

金先生与华闻房产之间的 “包租承诺书”和 “授权委托书”表明,华闻房产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涉讼房屋,与金先生以固定价格结算租金,彼此间权利义务的存续期限明确,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不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2011年2月起,华闻房产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华闻房产转租中存在的亏损,是其包租时对市场预估偏差造成的,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双方虽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但华闻房产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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