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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7日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简称“办法”)修订版引起广泛关注,地产中国网注意到,和修订版草案及修订之前的办法对比,办法对闲置土地的定义有所改变,已变宽松。这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从1999年12月实施后,12年来第一定修订,并于2012年5月22日正式通过。(新闻回顾:国土部:闲置土地满一年按地价20%征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前版本。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后版本。 新《办法》显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便为“闲置土地”。而修订前的“闲置土地”则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两者区别是,开发商在获得土地后可以在规定日期基础上延长一年时间。 国土部对闲置土地的定义为何有此改变?地产中国网第一时间求证国土资源部新闻处负责人,对方表示,“目前部委领导正在出差,无法说明,下周将召开新闻沟通会对该办法进行说明。” 知名地产商任志强通过短信告诉地产中国网,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未动工满一年的,才算闲置土地,如合同规定二年内动工,则变三年了,新《办法》并有许多如政府原因的排除条件,这符合原有法律规定。 “政府应该是考虑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高策地产服务机构首席策略官、高策顾问公司董事长李国平接受地产中国网采访时分析说,大致有三个原因,一是开发商资金较为紧张,一些项目动工确实难;二是也有土地本身因素,如拆迁未结束等因素导致地块无法如期动工;三是项目方案更改,如2006年时出台“70/90”政策也令当时的一些项目需更改方案,从而延迟开工。 而实际上,近来由于各地政府及外界等因素造成的土地延迟开工也并非个案,这引起了业界的议论。新《办法》也对这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如政府未按期交付土地、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修改、国家政策、群众上访、军事管制、文化保护、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土地不具备动工条件的用地,可以考虑按延长开工时间、改变土地条件或用途、置换土地等。